【历史规划】关于印发《大力开展全市船舶制造行业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05 10:4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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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9-0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0275
  • 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工信局、九江经开区经发局,各船舶企业:

经市工信局研究同意,现将《大力开展全市船舶制造行业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类检查情况和表格按照方案要求及时报送。

联系人:经海斌           联系电话:8211527

邮  箱:jj8211527@.163com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24日              

大力开展全市船舶制造行业综合整治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等系列要求, 扎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工信厅《关于进一步开展船舶企业水污染防治、打击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工作方案》、《江西省船舶行业2022年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印发九江市水上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我市船舶企业水污染防治、打击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工作和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船舶制造秩序,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全面促进船舶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整治工作,健全完善船舶制造(修理)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船舶制造(修理)环境保护监管责任体系,及时排查和治理船舶行业安全隐患、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水污染问题发生,依法打击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改装船舶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船舶企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有效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船舶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相关要求情况;船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各类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二)船舶修造施工安全管理情况。主要检查生产设备技术参数是否完好;作业现场设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消防灭火设备配备是否符合标准;高空、起重、电焊气割、狭窄舱室及明火作业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安全资格操作证;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带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存在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情况。主要检查船舶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主要检查船舶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培训制度落实和经费保障情况;“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合格情况;职工全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班前培训及培训合格情况。

(五)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船舶企业是否建立安全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具备油污、废水、垃圾接收设施,是否进行无害处理;除锈、喷涂等扬尘大的处所是否封闭,是否进行粉尘和有害物质防治处理;是否存在非法滩涂造船、修船和违规冲滩拆解船舶现象。

(六)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排查情况。辖区内是否存在私自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5月份)。各地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船舶企业安全生产、水污染防治、打击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责任、任务和目标,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自查阶段(6-7月份)。各地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摸底排查,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水污染、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情况,各船舶企业要根据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对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要求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建立问题台账。同时填写《船舶企业水污染防治问题排查情况表》(附件1)、  《船舶企业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排查情况表》(附件2)、《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表》(附件3), 并上报所属县(市、区) 船舶主管部门。

(三)整改治理(8-10月份)。各地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并加强检查指导,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停工整改,同时上报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发现非法滩涂造船和修船、违规冲滩拆解船舶以及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的问题,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打击。船舶企业针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限时整改到位,落实闭环管理机制,做到排查、登记、整治、销号全过程管理。

(四)检查督导(11-12月份)。市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将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做好迎接省船舶工业主管部门现场督导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船舶工业主管部门和船舶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刻认识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打击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船舶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督促船舶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部门分工合作、企业自查自纠的工作机制,做到动员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核查到位。

(三)广泛深入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广播等各类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意义、内容和要求,充分发挥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举报安全隐患和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的行为。

(四)严肃追责问责。在整治工作中,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工作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执法不严格的,将严肃追究属地、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船舶企业水污染防治问题排查情况表

        2.船舶企业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排查情况表

        3.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表



附件1

船舶企业水污染防治问题排查情况表

序号

单    位

存在的问题

备注

























填报单位:                                           时间:





附件2

船舶企业非法改装采砂船和渔业捕捞船舶排查情况表

序号

单    位

存在的问题

备注

























填报单位:                                          时间:




附件3

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表

序号

自查内容

具体项目

法律依据

自查情况

整改情况

1

查人员体系

1.自查企业是否成立安全机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

2.自查企业是否按照所属行业和规模配备专职并可以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自查企业是否设立班组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4.自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七条、《江西省 安全生产条例》 第 二十二条



2

查责任体系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自查企业是否投入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自查企业职工是否遵守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自查企业对发包和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是否管理到位;

5.自查企业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安全 生产责任险;

6.自查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情况:(①责任人员是否知晓生产班组长和岗位员工的9项安全生产责任;②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③企业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并确保安全投入;④建立并运行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并更新“一图、一牌、三清单”;⑤落实安全风险告知、安全作业确认及人防物防技防措施;⑥明确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落实特殊作业现场监护;⑦明确并落实应急处置核事故处理要求;⑧车间主任履行每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执行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教育、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情况。

7.自查是否对重点作业、重点环节、 重点设备、重点物品、重点人员等重点管理的点列一张责任到人的表。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



3

查监督考核

体系

1.自查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员工绩效考核和部门年度考核;

2.自查企业是否发挥工会或员工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3.自查企业是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新《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七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五十九条



4

查制度体系

自查企业是否建立:

1.全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5.安全操作规程;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和应 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 度;

11.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四 十一条



5

查风险辨识

管控

1.自查企业是否对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分级管控,并建立管控责任清单,明确管控责任单位和管控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具体的管控措施;

2.自查企业是否绘制安全风险“一牌一图三清单”和设置安全风险告知;

3.自查企业是否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自查企业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5.自查企业是否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第四 十一条



6

查隐患排查 治理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是否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是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2.自查企业是否登录注册和使用《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两个15天”要求上线运行;

3.自查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登记台账,企业是否有隐患报告和处理记录,是否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是否形成闭环;

4.自查是否掌握所涉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并组织开展自查,并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制定自查表并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实现重大隐患清零。

新《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7

查特殊作业 管理

1.自查企业各类特殊作业是否经过严格审批,办理作业票,作业票应符 合国家标准;

2. 查特殊作业前,是否对涉及的作业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3.自查企业作业人员作业时正确佩戴好防护用具;

4. 自查作业现场是否有专人监护,并清楚作业职责、安全事项和有应急处置知识和救援能力;

5. 自查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待风险排除或采取 防范措施后再作业;

6.自查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是否严 格遵守操作规程。

7.自查是否针对重点作业制定安全 管理自查表、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情况;

8. 查企业全员是否知悉重点作业风险点、风险管控及处置措施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四十 三条



8

查应急管理

1. 自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2. 查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编写应急演练评 估报告;                         3. 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自查员工应急处置是否做到应知应会。

5.自查“八问假设”工作法落实情况(①企业是否了解“八问假设”工作法;②是否能回答“八问”;③是否 根据 “八问”落实了防范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第八 十二条



9

查“三违”

管理

1.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反 “三违” 规章制度;

2. 自查企业是否及时纠正、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3.自查企业是否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4. 自查企业是否开展习惯性违章行为排查整治,是否考核奖惩到位。

新《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四条



10

查安全培训 管理

1.自查企业是否制定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和安全培训经费预算;

2.自查企业是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档案应包括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合格证,并核查证件的真实性;             4.自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 特种作业证上岗,并核查证件的真实性;                             5. 自查企业是否有在应用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培训记录;

6.自查每班班前是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安全交接。

新《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 十八条、第二十九 条